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活动的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论证,是指预算批复后,在采购与招标活动实施前,为实现目标,对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项目部门负责、引入业务归口部门、校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章 采购需求论证
第四条 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其论证结果需经采购项目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条 采购项目部门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 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二)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拟采用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 预算金额在学校采购与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采购需求论证;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组织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的小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在采购项目部门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基础上,通过学校招投标信息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第九条 采购项目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自行选择,但应当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平。
第十条 采购项目需求论证过程中,应邀请两个(含)以上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部门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将采购需求论证资料留存归档。
第三章 履约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体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
第十四条 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采购项目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但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与招标项目,应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项目重大、技术复杂或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在采购与招标项目组织过程中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控制管理制度,明确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国拨修缮项目;
(二)资产及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家具及公房装修项目;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水、暖、电、气设施、日常维修修缮项目及后勤服务、后勤物资(含药品)项目;
(四)信息化与网络管理处负责学校软件服务类项目;
(五)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防设施维修改造和校园安保项目;
(六)图书馆负责学校各类图书、期刊等项目;
(七)上述未提及的其他项目,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节 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部门对预算金额在学校采购与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自行确定履约验收方式;预算金额在学校采购与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与招标项目,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一)成立验收小组。采购项目部门开展履约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履行验收工作职责,采购项目负责人是验收小组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项目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人员组成。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三)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部门与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部门可以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和与验收工作有关的资料送交使用人,并委托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使用人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由采购项目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验收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验收监督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部门是否开展了履约验收工作;采购项目部门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采购项目部门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部门应在验收前告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履约验收前,向采购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监督的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和具体到场监督的人员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部门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主体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并将验收时间、地点等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在监督验收过程中,社会监督主体的人员可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对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可向学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但不得干扰、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部门按照本办法开展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本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