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学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制定相关措施,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部门使用科研事业(纵向、横向)项目经费、财政拨款专项经费中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和各类人才科研启动费,在科研活动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含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实验耗材、软件等。
二、修订内容及具体措施
1.进一步提高采购自主权。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50万元。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由采购项目部门通过“西南交通大学网上竞价系统”进行采购。
2.下放进口产品审核权。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不再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再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进口产品,采购活动结束后将相关材料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3.下放政府采购评审权。采购人需采购前述限额标准以上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科研仪器设备,可由项目负责人按照1:3比例自行推荐技术评审专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
4.下放采购方式确定权。对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允许项目负责人采取公开征集供应商开展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不再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若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谈判、磋商失败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可直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避免反复流标情形。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将变更情况向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5.下放采购合同签署权。对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采购合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制,经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确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即可授权签署。对于使用经学校法律部门审核后的制式采购合同文本的,如无修改,可不再重复审核。
6.简化采购项目申请程序。对于招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经主管预算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在学校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提交采购计划,不需线下再办理采购申请程序。
三、相关要求
1.放管结合、权责对等。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采购人要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法规政策,依规行使学校下放的各项采购管理权限,确保用的好;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完善学校采购管理内控制度,明确采购人员岗位职责,做好权责制衡,确保学校采购工作健康运行;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2.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要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告范围,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将相关信息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依法处理质疑和举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遇到供应商质疑或者举报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确保采购项目合规合法、公平公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4.实行动态评估,加强效果评价。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对简政放权的采购项目实行采购效果评价,对采购过程规范性、效率提高情况、履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评估,确保“物有所值”。
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若有新政策出台且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新发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