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智能DNS系统
项目编号:YQSB-2017-048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4.7表二:详细评审标准”表格中商务部分资质中,原指标:
所投设备制造厂商需具备:
(1) 生产厂商通过软件企业认定,,并提供资质证书(加盖原厂鲜章);
(2) 生产厂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提供资质证书(加盖原厂鲜章);
(3) 生产厂商通过ISO9001:2008认证,并且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厂鲜章);
(4) 具有《软件评测中心软件测试报告》;
(5) 所投产品具备第三方权威机构(公安部、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安全测试报告(提供证明文件,加盖原厂鲜章);
(6) 所投产品具备公安部销售许可证书(提供证明文件,加盖原厂鲜章);
(7) 具备《信息产业部质量检测报告》且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商印章;
资质认证部分总分为7分,缺失一项减1分,缺失三项以上该部分不得分。
变更为:
(1) 生产厂商通过软件企业认定,,并提供资质证书(加盖原厂鲜章);
(2) 生产厂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提供资质证书(加盖原厂鲜章);
(3) 生产厂商通过ISO9001:2008认证,并且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原厂鲜章);
(4) 具有《软件评测中心软件测试报告》;
(5) 所投产品具备第三方权威机构(公安部、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安全测试报告(提供证明文件,加盖原厂鲜章);
(6) 具备《信息产业部质量检测报告》且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商印章;
资质认证部分总分为7分,缺失一项减1分,缺失三项以上该部分不得分。
其余未提及信息不变。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