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供应商:
项目“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3号教学楼项目能耗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编号:YQSB-2019-083)有以下内容需更正:
原磋商文件“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要求,由“否”变更为“成交人提供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原磋商文件及合同范本的“付款方式”要求,由“合同签订后,甲方每月20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已完成工作量价款(即已办理月结算单金额)的70%;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甲乙双方办理完毕最终结算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总价的85%(含已付款),六个月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付款),剩余3%留作质保金,待两年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变更为“分期付款,第一期:合同生效且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第二期: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第三期:项目验收合格并收取合同金额3%的质保金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第四期:正常运行一年后无息退还质保金。3.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4.供应商需提供相对应的预付款保函。”
其余未提及内容不变。
特此更正。
采购人:西南交通大学、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中恒德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