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是专题研究和决策学校在基本建设、修缮、仪器设备、物资服务、图书采购等领域的采购与招标事项的工作会议。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议事程序,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研究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审定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实施方案;
(三)审批法定限额标准以下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定期听取采购与招标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员参加;如会议议题涉及重大法律关系的,还应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出席会议。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学校发展实际,重要决策事项必须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并确认。
第二章会议安排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承办,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筹备和会务工作;会议议题提请部门负责本部门议题的资料准备工作。
第六条 部门提请召开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必须事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审核同意后将议题申报表提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初步意见提请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七条 提交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议题部门应在认真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扼要的背景材料,原则上应以PPT形式汇报。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牵头部门要在会前做好协商沟通工作。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九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通知各成员单位,但若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原则上通过学校办公平台发送。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议事程序一般为:会前,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充分论证,并与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政策沟通;会上,提出议题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其他人员可做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明确决策的具体内容;会议决策中存在重大分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须以2/3以上与会成员同意为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严格执行会签程序,经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正式发文。
第十二条对需紧急做出决定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事项,也可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材料及会议通知,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在会议前送达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告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围绕议题进行发言要求简明扼要,切中主题。
第十五条 对会议形成的决议,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之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的决议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策事项申报表
议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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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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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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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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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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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主管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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