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工作,保证采购与招标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采购与招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以独立身份参加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
第三条学校采购与招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在学校监督部门监督管理下,负责评审专家的的资格认定、选聘、解聘和奖罚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开展的采购与招标评审活动,应当从学校专家库中确定评审专家。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能够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标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工作,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评审专家选聘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凡符合规定的人员,均可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自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但需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申请人(被推荐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并通过学校采购管理平台注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被推荐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学校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招标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独立评审权及表决权;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审专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泄露任何评标信息及有关商业秘密(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解答在评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及投诉;
(四)自觉接受组织者及监察处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下列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在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为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评审费支付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评审活动,评审时间2.5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00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评审活动,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执行。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给予评审专家交通及误工补助,但不得超过100元。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十三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在监察处监督下进行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及委托中介机构招标项目的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选择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监察处负责抽取现场监督。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与采购项目部门共同确定评审专家,并报监察处备案。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的抽取和确定工作应在项目开标前一天进行,评审专家名单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定期进行复审。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或不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不能胜任评审工作,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解除其资格。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或相关联单位的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干预招标采购结果,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和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的。
第十九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议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档案,记载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定期通过培训或书面方式等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学习。
第二十一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对采购与招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资格,另行确定评审专家;对事后发现的,应调查核实,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监察处在采购与招标评审活动中,若发现评审专家有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刻通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终止该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并通过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或直接追究其违纪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