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南交通大学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西南交通大学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第六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与招标,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 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的各类采购与招标活动。凡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采购与招标活动,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并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在基本建设、修缮、仪器设备、物资服务、图书采购等领域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信息化与网络管理处、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审定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实施方案;
(三)审批法定限额标准以下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定期听取采购与招标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第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订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是否按国家、学校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执行采购与招标活动;
(三)监督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四)对采购与招标过程、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五)受理采购与招标活动中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的投诉;
(六)向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采购计划的预算审查,审核采购计划是否列入预算范围。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人事部门公布的机构职责对采购与招标项目立项审批实行分类管理。业务管理部门是指基本建设、修缮、仪器设备、物资服务、图书采购等职能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采购项目部门提出的采购与招标申请,参与校内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审批及购置需求标准论证;
(三)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履约验收管理,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四)参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部门是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或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预算申报,提出采购与招标申请;
(二)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各项材料准备工作;
(三)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需求的制定,确认招标文件内容;
(四)负责与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是采购与招标项目经费的审签部门,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定期集中、汇总采购与招标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根据项目情况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采购项目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将作为确定供应商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第十六条 凡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未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另行确定并公布。
各部门单项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一定时期(两个月)内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 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金额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的金额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凡达到重大项目限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采用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
第十九条 国家(地方)对采购与招标活动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分别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某些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
(二)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二)对捐赠项目,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依法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三)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四)对突发事件和抢修工程项目,采购项目部门可视情况先行实施,事后将项目报告呈分管校领导审核后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项目部门拟采用非公开征集供应商方式采购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一般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定,重大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汇总申请材料按程序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自行组织实施,也可通过学校网上竞价系统进行询价采购。
第五章 合同与履约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部门应在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成交(中标)通知书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学校所有采购与招标项目签订的合同,采购项目部门应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完成会签程序,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加盖“西南交通大学合同专用章(03)”。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项目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部门应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与招标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采购项目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保障学校权益。
第三十四条 因履约验收不合格或延迟交货造成学校损失的,采购项目部门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索赔,并告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另行拟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2015〕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