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南交通大学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预算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限额”)至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限额”)之间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以及预算金额在学校限额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快速采购,是指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以采购公告形式公开征集非特定的供应商,组织评审小组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并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最低价法进行评审,选取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实现公开透明、高效快捷的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由招标办根据采购项目部门的采购情况而确定。
第四条 快速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快速采购工程项目应公开控制价,快速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公开预算金额,若国家或学校对预算公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快速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控制价或预算金额、采购内容及数量;
(二)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第七条 供应商报价时限从项目发布采购公告至报价提交截止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八条 供应商参与快速采购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
第九条 快速采购项目的需求应经过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论证审批,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技术、服务的倾向性、排他性条款。工程项目的职能主管部门还应对工程的清单、控制价、图纸、采购需求及供应商的资质要求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条 快速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包括响应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报价要求等;
(五)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履约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
(七)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八)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十)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项目部门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根据快速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响应文件,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撤回以及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快速采购项目评审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最低价法。评审小组应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快速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由采购项目部门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将作为确定供应商的依据,评审纪律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快速采购项目应遵循以下评审流程:
(一)报价时间截止后,由评审小组对各供应商进行初步评审。对于货物、服务项目,初步评审包括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对于工程项目,则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二)评审小组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顺序为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先后顺序。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对技术、商务、合同条款、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项目部门代表签字确认。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评审小组经过一轮或多轮谈判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能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评审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五)谈判结束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供应商退出谈判的,应向评审小组提供退出谈判的书面申明。
(六)供应商填写的“最后报价表”(表格由评审小组提供)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递交给评审小组。“最后报价表”一旦递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项目控制价或预算金额的,报价无效。
(七)由评审小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详细评审,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排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
第十六条 快速采购项目的评审排序规则:
(一)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按照供应商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排序,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二)对于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的采购项目,评审结果按经评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经评审报价相同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排序,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项目控制价或预算金额,且评审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应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报价提交时间截止后不足3家供应商报价的,或评审阶段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有供应商报价的项目直接进入评审环节。
第十九条 无供应商报价,或评审阶段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为0,或递交最后有效报价的供应商数量为0,且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项目,采购项目部门可邀请供应商谈判后将结果报招标办备案,或申请取消该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招标办应当在确认成交供应商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招投标信息网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评审时对结果发布另有说明的,按评审说明执行。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
(二)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和成交金额;
(三)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服务要求;
(四)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五)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要求重新评审,但出现以下情形除外:
(一)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四)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五)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
任何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学校监察部门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快速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可以视情况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资格,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可按照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部门或招标办应当终止快速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因客观原因,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快速采购适用情形的;
(三)经采购项目部门申请,职能部门和招标办审批同意取消项目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适用于快速采购的项目,采购项目部门可选用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采购时限和评审原则等要求须按相应采购方式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快速采购项目质疑期限为各环节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招标办应在接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向学校监察部门投诉。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采购活动中,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