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西交校〔2015〕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明确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纳入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采购与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修缮、仪器设备、物资服务、图书等领域,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变更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四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招标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五条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学校预算;
(二)非学校预算项目已经相关主管部门论证和立项,资金已落实到位。
第六条项目招标申请。采购项目部门应在实施采购计划前20日,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采购与招标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经费来源的审批意见;
(三)拟定的招标需求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项目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项目部门签字确认形成正式文本。招标文件应在开标前,送监察处备案。
(一)招标文件内容应当清晰、明确,主要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3.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和要求;
6.交货、竣工、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7.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8.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9.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10.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11.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12.工程图纸、格式附录等,重大项目应由工程造价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13.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二)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项目部门负责审定技术需求、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招标信息的发布。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学校招投标信息网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或采购预告,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应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其中招标采购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预告时间一般应为3个工作日。
第九条接受投标报名。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招标采购公告的要求接受投标人报名,审查报名资料,对合格投标人进行登记,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发售给合格投标人。
第十条项目踏勘与答疑。根据项目需要或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采购项目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答疑并编制书面答疑文件,任何口头答复均无效。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或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的,由采购项目部门组织,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协助。
第十一条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接收投标文件。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做好相应记录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将拒绝接收。
第十三条进入招标程序后,任何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实质性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采购项目部门必须按照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开标
第十四条开标会在监察处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进行。流程如下:
(一)宣布开标纪律和开标程序;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确认投标人代表身份;
(三)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况;
(四)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组织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拆封投标文件;
(六)唱标人唱标、记录人记录,开标记录表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在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的;
(四)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开标过程中否决的投标,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四章 评标
第十六条评标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一)评审委员会由采购项目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项目为5-7人、重大项目为7-9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专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处在学校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按规定的人数、专业比例抽取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采购项目部门共同商定,并报监察处备案。
(三)评审专家一般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通知时,不得将评审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四)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
(一)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八)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评标过程中否决的投标,由评审专家签字,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所有投标:
(一)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评审委员会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
(三)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不能支付的;
(五)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评标过程中出现否决所有投标的,由评审委员会填写情况说明,评审专家签字,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将否决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项目,应依法重新招标,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项目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可由采购项目部门提出,征得评审委员会、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由于采购项目部门不可预见或者非因采购项目部门拖延导致重新公开招标无法满足项目时间要求的;
(二)已经是重新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一条评标程序。
(一)初步评审
工程类项目初步评审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货物服务类项目初步评审分为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对投标文件的外在形式、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评审。
(二)澄清说明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审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三)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之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三条 监察处现场监督人员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章 定标
第二十五条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在学校招投标信息网进行公示,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应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至少1天为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定标。
(一)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当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重新招标。
(三)确定中标人之后,采购项目部门可视情况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并与中标人进行谈判,但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七条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具有约束效力,采购项目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条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三)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四)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采购项目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项目部门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采购项目部门应按《西南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合同正式签署后,采购项目部门应将合同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