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西交校〔2015〕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采购活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使用学校各类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采购工作中的特殊事项,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议定,重大事项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工程建设采购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列入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国拨修缮项目采购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各类公共建筑物、公共构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的日常维修改造项目采购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全校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受理和审批,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组织。
第六条采购项目部门负责按照采购计划确定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需求、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保证采购按计划进行。
第七条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分散采购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自行组织实施,范围如下:
(一)单项合同估算额在50万元以下的新建工程或20万元以下与新建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万元以下的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绿化等工程采购项目或单项合同估算额在10万元以下的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
第八条对拆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学校不予受理和报销。
第三章 工程建设采购程序
第九条项目的立项。采购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按预算编制工程建设采购计划,基本建设工程采购计划和国拨修缮采购计划报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其他修缮采购计划报后勤保障处。
第十条项目的申请。集中采购由采购项目部门填写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获批准的采购立项报告;
(二)项目的技术需求、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及主材品牌型号(至少推荐三个品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的审批。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申请表经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定并组织采购与招标活动。
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改扩建、装修项目所涉建筑物等的功能和属性;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审核改扩建、装修项目施工方案的技术可行性;
保卫处负责审核改扩建、装修项目消防、安防改造方案的可行性;
后勤保障处负责审核改扩建、装修项目水电气改造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分散采购由采购项目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部门应成立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小组或通过部门工作会,对供应商的资质、报价、业绩、安全措施、选材和工期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比较,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分散采购施工单位的确定
(一)合同估算额1-10万(含)的小型维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后勤保障处直接委托后勤集团维修中心施工,也可由采购项目部门推荐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但均需经采购项目部门党政联席会或部门工作会讨论通过。
(二)合同估算额10-20万的修缮项目,原则上由采购项目部门推荐3家及以上施工单位,采用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也可由采购项目部门直接委托后勤集团维修中心施工,但均需经采购项目部门党政联席会或部门工作会讨论通过。
(三)对有特殊专业要求、资质要求、安全要求的项目,如给水工程、电力工程、消防工程等,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按质量好、信誉高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集中采购的工程建设,其合同订立实行会审制度,采购项目部门根据《西南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审签。
分散采购的工程建设,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关责任;采购项目部门凭分散采购合同备案表,经采购项目经费审批人签字确认后,随同采购合同一并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并进行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合同的执行。工程建设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及审计。完成采购程序后,采购项目部门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条款共同进行验收,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交校审计〔2014〕2号)办理审计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档案的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将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采购记录等采购资料立卷归档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分散采购同时接受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后勤保障处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各部门采购当事人应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工程建设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和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