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西交校〔2015〕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提高服务效率与水平,确保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用仪器设备和家具,以及满足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实验耗材、软件等。
第三条使用学校各类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各种仪器设备,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中的特殊事项,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议定,重大事项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各项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受理和审批;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组织。
第六条采购项目部门负责按照采购计划确定并提供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市场调查、推荐供货厂商,保证采购按计划进行。
第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的产品,不论金额大小,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八条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分散采购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即单台(件、套)价格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 仪器设备采购程序
第九条项目的立项。采购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按预算编制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其中:单台采购预算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论证。
第十条项目的申请。集中采购由项目部门填写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获批准的采购立项报告;
(二)采购清单,包括拟购仪器设备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和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交货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的审批。采购申请表经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定并组织采购与招标活动。
5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须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组织申报,待教育部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分散采购由采购项目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部门应成立3人及以上单数采购小组或通过部门工作会,对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质量、付款方式、时间、交货期、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分散采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二)原采购仪器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采购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项目部门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目标的;
(六)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其合同订立实行会审制度,采购项目部门根据《西南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进行审签。
分散采购的仪器设备,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承担相关责任。国内采购合同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进口设备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协议。采购项目部门凭分散采购合同备案表,经采购项目经费审批人签字确认后,随同采购合同一并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并进行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合同的执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
需要办理进口科教用品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办理免税、商检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合同的验收。完成采购程序后,采购项目部门应会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条款共同进行验收,办理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档案的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将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采购记录等采购资料立卷归档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分散采购同时接受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十九条学校各部门采购当事人应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