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4〕19号)和《关于直属高等学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杜绝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采购执行环节不规范、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等问题,现就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体系,规范内部工作流程。财务部门要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施经费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树立“无预算不采购”意识,预算金额较大且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必须聘请专家做好需求论证,防止闲置和浪费。
二、强化归口管理职能,认真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前期归口管理体系,采购项目部门采购前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立项、论证程序,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购。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工作方案(试行)通知》(教材司函〔2015〕445号)文件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力,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三、明确政府采购范围,认真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要求,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学校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4〕53号),凡纳入目录及标准的采购品目,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对于教学科研工作有特殊需求而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无法采购的品目,应当提前一个月报送采购申请,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后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四、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制度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规定,办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工作,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专家论证管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按照《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的规定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将不予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
各单位制定采购需求时,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招标采购项目,应载明对投标产品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以及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单价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以直接进口或委托进口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规定办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工作,经教育部和财政部批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验收工作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通知强调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财库〔2015〕135号)要求,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政府采购信息的统一平台,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项目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对于不合格货物,相关部门依据检验结果办理退货、索赔等事宜;对延迟交货造成教学科研等损失的,采购项目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索赔。
七、完善采购监管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校内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建立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切实做到严格执法,避免和杜绝违规采购现象。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