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校计财〔2024〕11号
校内各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经学校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交通大学
2024年4月27日
西南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南交通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身份作为采购人的各类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程序。学校举办的其他独立非企业法人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公开招标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学校与其他法人共同投入资金、品牌、技术、设备、劳务、场地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开展的合作经营、合作培训等行为,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采购。
第五条 学校委托内设部门,或内设部门之间委托实施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受委托的内设部门应自行承担相关工作,不得转包或分包。受委托的内设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立项、审批等前期手续,并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不得通过采购过程代替立项、审批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在基本建设、修缮、仪器设备、物资、服务、图书采购等领域的采购工作。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资产、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计划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基建规划与校园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信息化与网络管理处、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组成。学校机构设置发生变化的,成员单位随之同步调整,原则上由采购、财务、审计、基建、资产、科研、信网、法务等部门组成。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的采购方式或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听取采购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汇报。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九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组长要求或向组长请示同意后召开并负责承办,会议议题相关资料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准备。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在会前做好协商沟通工作。法律关系复杂或影响重大的,牵头部门还应事先征求法律意见。
第十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并作出决议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明确决策的具体内容;会议决策中存在重大分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进行研究决策。会议决议须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对需紧急做出决定的采购工作事项,也可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学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决策事项中涉及的采购工作事宜,按会议决策执行。
其他校领导工作会议决策事项中涉及的采购工作事宜,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后,按会议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部门是采购项目的承办或使用部门,或科研项目团队,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采购项目真实性,申报采购预算,落实采购经费;
(二)完成采购项目相关前置手续,提出采购申请;
(三)负责采购项目需求的调查与制定,组织采购需求论证,确认采购或招标文件内容;
(四)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学校员工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学校另有规定或决策的除外。
(五)负责与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终止、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部门是学校各职能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人事部门公布的机构职责对采购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部门内部工作流程,负责或指导或参与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项目审批、需求制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是采购项目所使用经费的审签部门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采购计划的预算审查,审核采购计划是否列入预算范围。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监督和外部监督。校内具有监督职责的相关部门按其工作职责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采购计划及需求论证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坚持“无预算不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前端归口管理。采购项目部门在采购前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立项、论证程序,科学合理地制定采购需求,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九条 由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应进行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充分竞争,避免超标准、重复、无效采购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业务管理部门和采购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对采购需求和配置标准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需求论证,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组织论证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论证。采购项目部门自行组织论证的,可由部门会议集体决策,也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业务管理部门、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参与。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应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二)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三)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
(四)拟采用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及分值设置不得含有不合理要求,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五)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关键指标、合同实质性条款,以及实质性要求、关键指标及重要指标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竞争性;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部门应将采购需求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并由主要领导(科研经费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部门在需求论证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向供应商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并提供市场主体的技术、服务、报价的佐证材料,与需求论证材料一同提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面向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单一来源采购除外),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四章 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学校制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采购标准”),适用于学校所有采购活动。凡达到学校采购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未达到学校采购标准的项目,由采购项目部门分散自行采购(以下简称“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
学校采购标准由学校另行确定并公布。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学校集中采购。采购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统筹一个预算年度内的采购计划,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预算项目中能够合并采购的相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合并采购,不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合并采购的,推荐合并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快速采购、网上竞价、直接采购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或组织形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八)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九)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是指将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
(十)快速采购是指采购人以采购公告形式公开征集非特定的供应商,组织评审小组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并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最低价法进行评审,选取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该方式适用于非政府采购范围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十一)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在西南交通大学竞价采购网或其他指定平台上以公告形式就指定或非指定品牌型号的货物发布采购需求,根据供应商报价,选取实质性响应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该方式适用于预算50万元(不含)以下非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十二)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该方式适用于非政府采购范围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第二十六条 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项目实际需要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三十一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纳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五条 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采用快速采购方式。
第三十六条 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规格明确、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采购项目,可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七条 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直接采购的。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方式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和采购项目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执行。
第五章 自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部门进行自行采购的项目,预算金额高于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必须签订合同的金额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比选:采购项目部门邀请3家及以上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按照事先拟定的评选规则对供应商的报价、方案、专业能力、质量保证等因素进行比较,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
(二)比价:采购项目部门邀请3家及以上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按照满足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品牌型号规格明确、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应首选网上竞价方式进行;
(三)直接委托:采购项目部门仅与一个供应商商定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的采购价格、采购内容和合同条款,并与之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采购项目部门采用比选或比价方式采购需要公开发布采购公告的,应在学校采购网站上发布。
公开发布采购公告的自行采购项目在报价提交时间截止后有供应商报价但不足3家,或评审阶段符合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可直接进入评审环节,无需终止采购。
第四十一条 采购项目部门自行采购的,可自行成立3人及以上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采用比选或比价方式的: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指标、资质要求等编制采购需求书,发出采购邀请或推荐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组织评审活动并出具评审报告。其中,工程项目还应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二)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的:采购工作小组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指标、资质要求、项目特点等会商确定意向供应商;与意向供应商就价格、方案、质量等事项进行谈判;形成采购结果后,非科研经费项目由采购项目部门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并形成纪要,科研经费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形成情况说明并签字。会议纪要或情况说明中应载明确定意向供应商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采购工作小组应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和落实,负责采购活动有关资料的记录和存档,并在学校采购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评审报告或会议纪要或情况说明应在签订合同时一并上传合同管理系统。
第六章 直接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三条 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需直接采购的,由采购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经3名非本部门专业人员论证同意,在学校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非科研经费项目由采购项目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教学科研单位由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直接采购;
(二)科研经费项目经经费负责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文科学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的协商组织及其过程、采购人员构成、相关材料及情况记录等,参照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四十四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标准到公开招标标准之间的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需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经3名非本校专业人员论证同意,在学校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非科研经费项目由采购项目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教学科研单位由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科研经费项目经经费负责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文科学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五条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需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经3名非本校专业人员论证同意后,由采购项目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教学科研单位或科研经费项目由党政联席会议同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报请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无异议,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财政部的批复文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 直接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时,采购项目部门应首先直接向生产商(制造商)或服务商进行采购。只能向经销商或代理商采购的,采购项目部门应进行市场调查,部门集体决策确定经销商或代理商作为协商对象(科研经费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形成情况说明并签字),并将决策材料提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需进行紧急采购(如应急抢修等)的,可不执行本章要求。采购项目部门应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同意后,将分管校领导签字的书面材料提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自行采购。情况特别紧急的,应第一时间口头请示分管校领导及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先行实施,并同时将书面材料呈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提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紧急采购项目的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应在事后最近一次召开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
第七章 变更采购方式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经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可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可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三)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经财政部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为自行采购方式或其他采购方式的。
第四十九条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申请直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牵头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部申请变更,并按照财政部的批复文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申请材料需要内部会商意见的,会商意见由采购、财务、采购项目部门做出。
第五十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标准到公开招标标准之间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经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按以下程序变更采购方式:
(一)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二)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由采购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该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协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情形中,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
第五十二条 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用户申请采用自行采购方式(不含直接委托)的,或采购预算高于网上竞价适用范围申请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的,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决策的,由采购项目部门提出申请及支撑材料,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八章 评审人员及代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非政府采购范围(不含自行采购)的项目需要专家评审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随机抽取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抽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解聘、奖惩、培训,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能够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五)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五十五条 学校评审专家选聘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凡符合规定的人员,均可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自荐,或由所在单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被推荐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学校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定期进行复审。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或不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不能胜任评审工作,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解除其资格。
第五十七条 学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下列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参与供应商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
(六)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如关系密切的同学、战友、老乡、朋友等。
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十八条 学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二)收受供应商或相关联单位的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或质疑处理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干预采购结果,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和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的。
评审专家发生上述情形,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学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另行补抽评审专家;对事后发现的,应调查核实,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六十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经费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适合的评审专家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组织论证后,按照3倍比例自行推荐技术评审备选专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备选专家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备选专家中应含有校外专家。
第六十一条 采购项目部门应委派学校员工担任采购人代表,委派采购人代表时应充分考虑拟委派人员的专业性、公正性、责任心。
国家或学校对委派采购人代表另有规定或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采购人代表存在本办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十二条 专家评审费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从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从机构库中选择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工作。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也可根据需要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评价、奖惩及日常管理。
第六十四条 在代理机构所在场所进行的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评审专家可在代理机构自建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九章 特殊情形
第六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部门报学校保密委员会认定。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自行采购,或采用非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非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的,采购项目部门通过书面推荐或者提供具备相应保密条件的供应商名单,邀请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不足3家的,采购项目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后,可邀请少于3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涉密采购项目的确定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采购项目的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能够拆分的,只能将涉密部分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十六条 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进行单一来源或直接采购协商,不再进行专业人员论证、公示、审批:
(一)横向科研经费合同中指定货物品牌型号或第三方机构的;
(二)以学校名义对外投标并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中指定货物品牌型号或第三方机构的,或学校作为投标联合体成员所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中指定货物品牌型号或第三方机构的;
(三)资金来源为捐赠项目且捐赠协议中指定货物品牌型号或第三方机构的;
(四)采用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DRAA),或四川省高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进行的图书期刊采购结果的。
第六十七条 食堂食材、药品药械及医用耗材、审计(会计)服务、法律服务、印刷服务、课程制作、视频拍摄、会议培训场所、零小修缮工程及材料、后勤部门使用非拨款经费开展商业经营所需货物,及其他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实因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同时由多家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可根据项目特点及采购项目部门特殊需求,参考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公开征集并确定入围供应商,采购时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
参考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后,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第六十八条 后勤部门使用非拨款经费开展商业经营所需货物,可指定品牌、规格、型号,可公开征集批发服务商或电商平台提供货物。
开展商业经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品类采购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标准,需要向特定生产商(制造商)采购的,可直接与生产商(制造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协商,不需进行专业人员论证、公示、审批。
开展商业经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品类采购预算金额低于政府采购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
后勤部门商业经营采购的其他特殊事项,由相关经营部门提出申请,商财务、采购部门决策,部门会商难以决策的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第六十九条 校工会福利及慰问品采购、教职工福利性质的各类体检(含必要的外送检测服务),单次采购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可由采购项目部门自行采购。
第七十条 承办会议或培训所需场所、图书出版服务,单次采购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可由采购项目部门自行采购。其中,会议或培训场所应当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住宿、会议、餐饮及其他相关条件,采购合同应明确住宿房间、会议室、餐费、设备及车辆租用等主要采购内容的单价及预计总额。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定点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组,单次采购扶贫地区农副产品金额达到学校采购标准且低于政府采购标准的,由工作组集体决策确定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金额超过政府采购标准的,可在有限范围内征集供应商,所征集的供应商应选择在定点扶贫地区注册或财政部指定平台上的供应商。
根据学校与教育部签订的定点扶贫任务书的要求,定点扶贫地区以公函形式推荐供应商的,可向该供应商定向采购。
第七十二条 上级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开展的集中采购、框架采购、联合采购、带量采购、扶贫采购、指定或推荐采购结果或采购平台等行为,有文件、通知、公函、公告等方式通告学校或公众的,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按其要求执行。
第七十三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且上级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对具体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范围有规定或推荐的,可在该范围内以非公开方式邀请相关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发布采购公告。规定或推荐范围内的供应商有3家及以上的,应向至少3家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
第七十四条 学校已加入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会员单位联合采购行业通用的货物、服务时,在有助于降低学校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情况下,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参与相关联合采购活动。学校在采购活动中应与其他采购人共同采购或共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给相关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已经完成联合采购的,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用社会团体的采购结果,但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标准。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为师生代购货物或服务,按照代收转付方式进行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第十章 采购合同
第七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补充、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采购项目部门对合同的订立、送审、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部门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非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部门应在成交后及时签订合同。
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需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十九条 采购合同应当包括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八十条 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项目部门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项目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合同的,应承担其不利后果及相应责任。
第八十一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项目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原合同与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合同所采用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前款所述的追加采购行为中,追加标的物必须以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确立,不得以解除原合同后重新签订、变更原合同标的物数量金额等方式确立。
第八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标的、规格、质量、价款、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实质性条款的,应以维护学校利益、避免资金浪费为前提,谨慎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效力不足、合同变更内容涉及的标的物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采购项目部门应集体决策形成部门纪要或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形成书面意见。
除以下原因外,合同变更审批流程应与原合同审批流程一致:
(一)笔误原因;
(二)供应商更名、变更账户、改用本单位其他账户。
第十一章 采购档案
第八十四条 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及声像资料等,包括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各类记录。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十五条 采购项目档案一般包括:采购资料目录、采购申请表、采购需求论证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等)、采购公告、投标(响应)文件递交签到表、密封情况检查表、开标报价记录表、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评审专家签到表、评审记录表、评分记录表、评标结果汇总表、评标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质疑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十六条 采购项目纸质档案文件、资料应采用标准A4纸记录和打印。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政府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对于在较长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学校可根据需要永久保存。
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电子档案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与规范进行。
第八十八条 学校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移交等管理工作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进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其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采购项目部门负责其自行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或采购项目部门应当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及时完成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九十条 因工作需要借阅、查阅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应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应遵守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摘抄或复印。
第十二章 履约验收
第九十一条 履约验收范围和程序由业务管理部门制定,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采购项目部门应按业务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业务管理部门无规定的,可自行组织验收。自行验收的原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有业务管理部门人员或采购项目部门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项目部门难以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专业检验意见。
第九十二条 采购项目部门与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部门可以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和与验收工作有关的资料送交使用人,并委托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使用人无法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由采购项目部门进行验收。
第九十三条 履约验收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及各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采购项目部门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主体主动进行的社会监督。
第九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或成交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被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部门验收时可以邀请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供应商参加。
第九十五条 对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采购项目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保障学校权益。因履约验收不合格或未按合同履约造成学校损失的,采购项目部门应及时与学校法务部门会商,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学校权益,并将结果告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九十六条 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九十七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减轻供应商成本与负担,提高采购信息化水平,学校建立供应商信息库,供应商免费加入并录入基本信息,享受网上获取采购文件等便利。
第九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供应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在学校采购活动中予以使用。
第九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失信行为:
(一)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更新或不及时更新供应商信息库中的有关信息的;
(五)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质疑、投诉、举报的;
(七)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第一百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项目部门进行协商谈判,或不按照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八)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九)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或货物、工程、服务有严重质量缺陷的;
(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本条所列的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二)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
(三)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八)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九)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十)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十三)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一百零一条 供应商失信行为记录自发生失信行为起有效期1年,从第一次失信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累积三次以上的,禁止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1年。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视其严重性,禁止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1-3年。
第一百零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按招标或采购文件所规定的方式和途径提出。供应商投诉的,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可向学校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时,其资格、质疑内容、函件格式及规范、相关证明材料等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补正,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后未重新提交的,为无效质疑或投诉。
第十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相关人员不得在需求调查阶段接触本办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存在利害关系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向利害关系供应商透露项目有关信息,不得向其他采购相关人员透露或暗示利害关系供应商信息。相关人员得知利害关系供应商拟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应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五条 禁止任何人员在任何阶段以任何形式对采购活动施加不良影响。
第一百零六条 采购相关人员或部门存在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纠正前应暂停或终止采购活动。
第一百零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职能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达到“学校采购标准”“政府采购标准”“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未特别说明,不含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一百零九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项目”,指使用《西南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西交校科〔2022〕3号)所规定的科研项目经费进行采购的项目,及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科研项目经费但实际用于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可视情况对办公用品、小额设备、实验材料及试剂、低值品等采购工作进一步作出规定,可视情况指定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招投标〔2017〕8号)、《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西交校招投标〔2017〕7号)、《西南交通大学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西交校招投标〔2017〕6号)、《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西交校招投标〔2017〕5号)、《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西交校招投标〔2017〕4号)、《西南交通大学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招投标〔2017〕3号)、《西南交通大学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招投标〔2017〕2号)、《关于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西交校〔2015〕74号)、《西南交通大学物资服务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西交校〔2015〕57号)、《西南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西交校〔2015〕57号)、《西南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西交校〔2015〕57号)、《西南交通大学变更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试行)》(西交校〔2015〕57号)、《西南交通大学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西交校〔2015〕57号)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已发布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