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校计财〔2024〕14号
校内各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试行)》经学校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交通大学
2024年4月27日
西南交通大学网上竞价
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网上竞价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依据《西南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项目部门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方式。
第三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规格明确、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采购项目。适用金额标准由学校相关办法另行确定。
第四条 网上竞价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程序合规、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网上竞价当事人
第五条 网上竞价当事人是指采购项目部门(采购项目的承办或使用部门,或科研项目团队)、供应商、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第六条 采购项目部门应当在西南交通大学竞价采购网或其他指定平台进行网上竞价。
第七条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竞价平台注册并通过认证。参与竞价的供应商还应当符合竞价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第八条 招标办负责网上竞价的规则设计、竞价项目合规性审核,违约情形处理。
第九条 采购项目部门、供应商应当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凡通过系统账户发布的竞价需求和报价行为,均视同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网上竞价需求
第十条 网上竞价标的物应为货物。
第十一条 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预算金额超过网上竞价采购适用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部门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进行网上竞价采购。
第十二条 网上竞价需求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售后服务要求、采购产品需求清单等。
第十三条 网上竞价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管理制度,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网上竞价需求表述应当含义准确完整、标准清晰规范、逻辑严谨合理,不得包含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技术需求中不得包含商务条款。除进口货物外,不得将供应商规模及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条款设置为实质性要求。
第十四条 网上竞价需求原则上须填写三个(含)以上同一档次的参考品牌及型号,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可以按单一品牌方式进行网上竞价采购:
(一)因货物技术唯一性只能选择唯一品牌产品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兼容要求,需要添购同一品牌产品、指定配件或耗材的。
(三)预算金额在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及材料等货物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需指定单一品牌型号的。
本条第(三)(四)项以外的情形,拟采购单一品牌产品的,采购项目部门需提交单一品牌采购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由3名专业人员论证签字。
第四章 网上竞价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部门提交的竞价需求经招标办审核后,由招标办发布竞价需求公告。竞价需求公告一经发布,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外,采购项目部门不可终止网上竞价。
竞价需求公告发布至竞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报价时间截止后,报价未超过项目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延长竞价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理解竞价需求公告,响应采购项目部门提出的全部需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或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将被拒绝。
第十八条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应当对报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通过虚假应答、串通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对报价及相关内容做任何更改或退出。
第十九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列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采购项目部门应当在满足竞价需求的供应商中,选择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时,由采购项目部门根据主要标的物的技术性能优劣排序,并提交情况说明。技术性能相同的,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采购项目部门有充足理由证明最低报价货物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经招标办审核后,可在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中顺延。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部门原则上应当在竞价截止时间后3个工作日内提请招标办审核经其确认的成交供应商,采购项目部门逾期不确认的,自然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招标办审核后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一条 报价截止时间后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项目部门可以重新发起网上竞价,也可取消采购。重新发起网上竞价且未改动资格条件及实质性条款,有效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可在已报价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
已延长竞价截止时间的项目,视同为已重新发起网上竞价。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网上竞价,已经完成网上竞价的应取消竞价结果,采购项目部门可以重新开展网上竞价:
(一)采购项目不符合本办法适用情形,或采购需求不符合第三章相关规定的;
(二)因采购项目部门原因造成供应商资格要求错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存在严重影响货物质量或性能的重要实质性条款的错误或疏漏;
(三)采购项目部门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其他影响学校利益的情形。
出现本条第(二)(三)(四)项情形的,采购项目部门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由招标办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在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或在合同发起后5个工作日内未配合完成签订的,采购项目部门可以按照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网上竞价。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对网上竞价项目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项目部门或招标办提出询问,采购项目部门或招标办应及时答复。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对网上竞价项目需求或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竞价需求公告或成交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质疑。
第五章 履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上竞价采购合同由采购项目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与竞价成交结果一致。
第二十七条 履约过程中出现纠纷的,采购项目部门、供应商应当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解决,招标办可按需要协助。
在一个年度内,两个及以上不同采购项目部门与同一供应商发生合同履约纠纷的,招标办将暂停该供应商参与学校网上竞价资格,直至纠纷解决。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将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
(一)因采购项目部门自身原因终止采购项目的;
(二)成交公告发布后30日内不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付款的;
(四)其他应当通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将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6个月并予以公示:
(一)竞价截止至成交公告发布期间退出竞价项目的,但供应商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笔误、疏漏等原因除外;
(二)成交公告发布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三)不配合处理网上竞价相关争议的;
(四)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提供货物或服务不满足竞价公告中明确的采购需求,或与合同不一致的;
(六)其他违反网上竞价项目交易规则,或在履约环节出现违约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将视情形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招标办将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招标办、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职能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网上竞价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