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部门在编制集中(招标)采购文件时应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一、采购需求的主要内容
采购项目部门应当组织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的小组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二)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拟采用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用户单位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此外,用户单位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关于需求与评审
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其评审是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故在采购需求中需要明确实质性要求。
对于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响应)文件满足招标(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故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挂钩。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四、关于提供样品
用户单位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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